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,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,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,本合同继续有效:
(一)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、故意伤害;
(二)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;
(三)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;
(四)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;
(五)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、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;
(六)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;
(七) 战争、军事冲突、暴乱或武装叛乱;
(八) 核爆炸、核辐射或核污染;
(九) 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、酗酒或受酒精的影响、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物或处
方药物、未按照说明书所示的内容使用非处方药物或有毒物质;
(十) 被保险人因妊娠(含异位妊娠)、流产、分娩(含难产)、避孕及节育(含绝育)手术、绝育后复通、药物过敏、食物中毒、椎间盘突出症、整容手术或其他医疗事故;
(十一) 被保险人因美容手术、外科整形手术、视力矫正、义眼或助听器、义肢等其他类似设施的装配、一般身体检查、疗养、特别护理或静养、康复性治疗、非手术或药物治疗;
(十二) 被保险人参加任何潜水、滑水、跳伞、动力伞、滑翔翼、蹦极跳、搭乘或驾驶有固定航线的付费民用商业航空班机以外的飞行器具、攀岩、探险、武术、摔跤、特技表演、赛马、赛车等高风险活动;
(十三)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前的既往症,但在投保单上告知并经我们同意承保的,不在此限;
(十四) 被保险人患遗传性疾病、先天性疾病、先天性畸形、染色体异常或缺陷;
(十五) 被保险人作为器官捐献者摘除捐献器官。